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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疆高考后的安排及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12-06-11
    6月9日17时,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考双语班英语考试平稳结束。至此,三天的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考全部顺利结束。
    总体上看,新疆家教今年普通高考各地强化规范管理,突出巡视督查,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项安全保密新举措顺利实施,考试总体安全平稳有序,各地、各考区、考点、考场秩序井然,试卷发放、回收、保管、安全保密值班等工作开展有序,社会反映较好。
    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风考纪进一步严格。经初步统计,截止6月9日17时,考试期间,我区共发现违规考生46人,其中高科技作弊一例。
根据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自治区层面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在乌鲁木齐市个别中学、相关单位开展考生填报志愿指导;
    二是6月10日8时至15日20时,网上填报志愿;
    三是6月14日至22日左右,网上评卷;
    四是6月15日至19日,公安及公安现役院校、军队及国防生招生院校政审;
    五是6月17至18日,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
    六是6月20至22日,军队及国防生招生院校面试、军检;
    七是6月23至24日,公安现役院校面试、体格检查;
    八是6月25日左右,公布普通高考考生成绩;
    九是6月28日左右,公布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十是7月3日左右,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正式开始。
下面,乌鲁木齐家教网的领军者乌鲁木齐欢欢家教网特地整理全国18中考试作弊行为。
18种考试作弊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送信息实施作弊
  组织团伙作弊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以下,是乌鲁木齐家教网的领军者乌鲁木齐欢欢家教网特地找来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谨供大家参考!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乌鲁木齐家教网的领军者乌鲁木齐欢欢家教网特地找来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谨供大家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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