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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除财务总监戴红军的决定 |
2014-07-21 |
关于开除财务总监戴红军的决定 1、我公司员工戴红军,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教员信息、生源信息、公司组织架构等核心绝密信息,谋取私利,影响恶劣,并直接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戴红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更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戴红军直接开除的处罚。 2、近日,公司舆情监督部门收到多方举报,后经查实,戴红军被开除后,大肆抄袭我公司招生简章——一字不改,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继续攫取我公司的客户资源和老师信息,特意隐瞒事实,依然打着“欢欢家教”的旗号,企图蒙蔽广大学生和家长!经公司法务部,多次交涉,依然肆无忌惮,我行我素。我公司法务部已经启动司法程序,彻底追究戴红军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模式可以复制,实力无法复制!欢欢家教将一如既往的为广大学员和家长,提供高品质的家教辅导服务!客户第一,是欢欢家教事业兴旺发达的唯一法宝。 4、欢欢家教成立至今已经是八个年头了,这么多年的心血被人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偷走,实属家门不幸,痛心是再所难免的!欢欢家教为此次事件中受到影响的学员和老师深表歉意!郑重提醒广大学员和家长在报名时一定要认准“欢欢家教”,谨防上当受骗!最后,欢欢家教强烈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和所有心存正义感的人们,擦亮双眼,不要和不讲信义、没有职业德、视法律法规为无物的人合作! 特此通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件二:《劳动合同书》 附件三:《保密协议》 附件四:《竞业禁止协议》 附件五:《戴红军其人其事》 乌鲁木齐市欢欢启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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